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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二、关于开票延续了实施的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规定小规模人3%减按1%,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湖北小规模疫情免征和暂停预缴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已经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公告》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等相关事项。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